本标准适用于冰棍、冰淇淋、汽水、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、果子汁、酸梅汤、
食用冰块、散装低糖饮料、盐汽水、矿泉饮料、发酵型饮料、可乐型饮料及其类似冷饮
食品中各项卫生指标的测定。
1 感官检查
1.1 取2份以上固体样品,置于洗净干燥烧杯中, 用玻捧捣碎观察,应具有该样品正常的
色泽和滋味,不得有异味、异嗅和异物。
1.2 取30ml振摇后的液体样品,倒入洗净干燥烧杯中观察,应具有该样品正常的色泽和
滋味,不得有异味、异嗅和异物。
2 理化检验
2.1 铅
按GB 5009.12-85《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》操作。
2.2 砷
按GB 5009.11-85《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》操作。
2.8 铜
按GB 5009.13-85《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》操作。
2.4 添加剂
2.4.1 着色剂
按GB 5009.35-85《食品中着色剂的测定方法》操作。
2.4.2 防腐剂
按GB 5009.29-85《食品中苯甲酸,山梨酸的测定方法》操作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食品卫生标准分委员会提出,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。
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-05-16发布 1985-12-01实施